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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927737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12关于第5192773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685号
申请人: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周磊磊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19277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专注于蓝牙耳机音频的研发制造,“Sabbat(魔宴)”、图形作为申请人旗下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持续不断的宣传使用,其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得到行业消费者的认可,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将“Sabbat(魔宴)”、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2043413号“Sabb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94908号“Sabb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5970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44043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043230号“魔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6006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涉案图形为申请人独创图案,于2017年创作完全后便进行了版权登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整体外观无区别,构成实质性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截止目前名下有共计97枚商标,其中单2020年9月-2020年11月三个月内共申请36枚商标,且类别跨度大、商标之间无明显的关联,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囤积商标的恶意。同时申请人及其“Sabbat(魔宴)”、图形品牌在电子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经营深圳市龙岗区精依充服装商行,与申请人地缘关系紧密,同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知晓申请人及其“Sabbat(魔宴)”、图形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经构成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图形商标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Sabbat(魔宴)”、图形品牌完全相同的“Sabbat”、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在申请人密切关联的16、40类商品/服务上,被申请人对攀附申请人及“Sabbat”、图形品牌有着一贯的恶意。不仅如此,被申请人还攀附“贤合庄”、“三人众”、“雅士享”等他人知名品牌,而且其他主体已经对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并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其行为难谓正当。更为恶劣的是,被申请人已将部分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中华商标超市和权大师平台公开挂售,进一步证明其具有囤积商标资源以牟利的不正当目的,争议商标注册后使用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当为法律所禁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产品宣传手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魔宴”美术作品登记证书、Sabbat/魔宴旗舰店信息及销售截图、被申请人部分挂售商标信息、在先决定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书籍、印刷出版物、文具、印刷品、宣传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或纸板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糖果包装纸、纸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9类“耳机、头戴式耳机、麦克风、电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Sabbat”、“玛黎娜铁板牛排”、“金色远航”、“三人众”、“雅士享”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另有部分商标正在中华商标超市和权大师平台挂售。
4、据申请人提交的“魔宴”美术作品《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于2017年9月14日创作完成,以法人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差距较大,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其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审理。在案亦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其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其主张的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精依充服装商行与申请人营业地址邻近,并不能当然推定被申请人与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特定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所述的涉案作品表现形式独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次,由申请人证据2、4可知,申请人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将该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图形作品于中国申请注册及版权登记,以及申请人于相关商品上使用等证据可知,涉案作品的创作完成、公开发表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申请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再次,争议商标图形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一致,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图形作品具有较强独创性,且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亦有将该图形作为商标进行了公开使用,争议商标与之基本相同难谓巧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将与申请人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形作为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的“Sabbat”及涉案图形标识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及“Sabbat”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并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玛黎娜铁板牛排”、“金色远航”、“三人众”、“雅士享”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另有部分商标正在中华商标超市和权大师平台挂售。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六、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1月20日
信息标签:Sabbat 商标 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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