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5687063号“灯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6078号
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孙志俊 委托代理人:江阴金汇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15687063号“灯灯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00758号“双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双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荣誉证书及公证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使用多年,具有合理来源和独特的显著性,经过使用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主体资料;送货单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保鲜膜;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餐巾;纸垫;纸桌布;纸制餐桌用布;纸;卡纸板”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引证商标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表明其“双灯纸业”、“双灯抽纸”品牌产品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军事农业频道进行广告宣传。
4、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6年1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十三条本身立法意图是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有可能利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知名度,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其保护范围已及于与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相同及不相类似的商品,对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则更在其保护范围之内。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由文字“灯灯”及左下角和右上角开口的椭圆形边框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文字“双灯”在文字构成及呼叫方面相近,尤其两标识整体视觉几乎无差别,已经构成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巾;保鲜膜;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卫生纸”商品均属于区分表第16类商品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具有一定重合性,属于同一种或者具有密切关联的商品。同时依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整体设计几乎无差别、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双方同处江苏省,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双灯及图”商标理应知晓的客观因素,可以推定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并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产生区分性。因此,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卫生纸;纸巾;保鲜膜;文具或家用胶带”等商品上,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之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申请人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4可知,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6年1月7日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鉴于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灯灯及图 商标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246326号“幸福订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19213号“CV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214071号“A.H ASSOCIAT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978967号“不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17600号“华水华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317873号“Galu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141459号“盘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42088767号“长龙CHANG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5687063号“灯灯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