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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10634号“雷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253号
申请人:东莞市雷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鲲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广德似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对第52010634号“雷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在户外伞;伞等商品上使用“雷臣”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106753号“雷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三、申请人的“雷臣”商标在“伞”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争议商标如果获准注册并投入市场使用,必然会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股东及认缴金额比例截图;2、店铺截图;3、被申请人、广德渔人部落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4、被申请人店铺截图;5、济南福德钓具有限公司与广德渔人部落体育用品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14日在第18类旅行箱;背包;鞭子;户外伞;包;运动包;伞;手杖;登山杖;仿皮革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由雷时雨于2014年3月4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杆;钓鱼钩;玩具等商品上。2022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东莞市雷臣科技有限公司。
3、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雷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股东为雷时雨、王冲冲;引证商标现所有人东莞市雷臣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雷时雨。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股东雷时雨持股比例为60%。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东莞市雷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股东雷时雨名下注册商标,故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利害关系人”,依据申请人提出本案申请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申请人具有以引证商标作为在先权利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店铺截图等相关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的“雷臣”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箱、户外伞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4日
信息标签:雷臣 商标 东莞市雷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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