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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719213号“CV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6: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0704号
申请人:CVS药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19213号“CV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554893号“CV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CVS”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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