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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63373号“CO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017号
申请人:可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63373号“C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275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2315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758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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