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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088767号“长龙CHANGL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03关于第42088767号“长龙CHANGL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9061号
申请人:兖矿集团唐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华南天城机床配件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42088767号“长龙CHANGL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第3206394号“兖矿长龙ykc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各自指定商品具有关联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注册“长龙”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企业概况、组织结构图、厂容厂貌、产品展示、申报产品工艺流程介绍、发展历程;
2、企业满意度调查表、领导视察及客户参观、合作交流片、荣誉证书、公益活动、员工活动;
3、引证商标含义、管理制度、最早使用证据、持续使用证据;
4、广告费审计报告、广告宣传图片、广告合同和发票;
5、行业排名、质量安全证明、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销售网络图及客户明细、销售合同及发票;
6、认证证明材料、专利清单、专利证书、科技成果、商品检验报告、管控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5月6日通过第179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聚合反应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传送带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我国对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而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虽可证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聚合反应设备商品与申请人藉以知名的传送带商品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在制造工艺、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具有关联性。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差异,不足以判定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通常不致误导公众,或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无认定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必要,争议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1月29日
信息标签:长龙CHANGLONG 商标 兖矿集团唐村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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