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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92384号“欢丁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194号
申请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吴永远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0日对第11492384号“欢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00758号“双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双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企业信息、中央电视台广告发布合同、荣誉证书及公证件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桌布;卸妆用纸巾;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彩色皱纹纸;木纹纸;纸制抹布”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纸餐巾;纸垫;纸桌布;纸制餐桌用布;纸;卡纸板”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引证商标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申请人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表明其“双灯纸业”、“双灯抽纸”品牌产品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军事农业频道进行广告宣传。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纸手帕;纸桌布;卸妆用纸巾;纸餐巾;纸巾;纸制洗脸巾;彩色皱纹纸;木纹纸;纸制抹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标识整体视觉几乎无差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商标是否达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知名度及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欢丁及图 商标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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