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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71036号“法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6 17:57: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381号
申请人:苏州麦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标多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71036号“法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9468号“法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781865号“法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且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1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法农”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法侬”的呼叫基本相同,文字构成及含义亦无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允许会员用里程兑换其他会员奖励计划积分或奖励的飞行常客项目管理;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允许会员用里程兑换其他会员奖励计划积分或奖励的飞行常客项目管理;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拍卖;市场营销;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法农 商标 苏州麦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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