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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93419号“一品含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5: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591号
申请人:四川含笑沁心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93419号“一品含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6014号“一品笑”商标、第1611572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第29441052号“含笑”商标、第36304007号“一品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和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王志焕
2023年02月20日
信息标签:一品含笑 商标 四川含笑沁心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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