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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65713号“KUNL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994号
申请人: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65713号“KUN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216号“KUNLUN”商标、第5515073号“KUNLUN”商标、第15263272号“昆仑K”商标、第17646632号“KUNLUNSERVER”商标、第17712793号“KUNLUN”商标、第17712795号“KUNLUN”商标、第17932563号“昆仑”商标、第17932596号“昆仑高科KUNLUNHITECH”商标、第22758939号“KUNLUN”商标、第43823216号“KUNLUN”商标、第43814873号“昆仑”商标、第55041855号“坤纶”商标、第57384889号“KUNLUN ENERGY”商标、第57400613号“KUNLUNGAS”商标、第57448033号“KUNLUN”商标、第43734265号“KUNLUNTECHPRO”商标、第3006561号“KUNLUN”商标、第36079502号“KENLEN”商标、第5515065号“KUNLUN”商标、第46726134号“KUNLUA”商标、第52935883号“KUNL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二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二十一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KUNLUN 商标 坤伦针车发展(深圳)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