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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8366号“茄友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54号
申请人:湖南德懋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58366号“茄友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49344号“茄友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茄友站”与引证商标“茄友站”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人员招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茄友站 商标 湖南德懋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