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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03711号“森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38: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10号
申请人:伊势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悦来悦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03711号“森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75851号“森S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585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72039号“森卵MORI-TAMA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77720号“森卵MORI-TAMA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其中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无效,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故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时间晚于申请人第29611918号“森及图”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东莞市二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中,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蛋清;蛋黄;蛋”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但所述理由并非暂缓审理案件的当然事由,对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咸蛋;鸡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咸蛋;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森及图 商标 伊势食品(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