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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43771号“惠寻 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714号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043771号“惠寻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9829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776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惠寻 H及图 商标 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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