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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83473号“宫宫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2:42:4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239号
申请人:新吴区鸿山丰旺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3473号“宫宫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607589号“宫宫酱”商标所有人名下,其与上述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第61273397号“宫宫酱 年份封藏”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宫宫酱 商标 新吴区鸿山丰旺广告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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