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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432089号“高卡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352号
申请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国际顶尖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号华睦大厦室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38432089号“高卡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481951、1555006、1607469、19984555号“卡士”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第30481953、19352492、36254136号“卡士 CLASSY KIS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七)、第5585485号“卡士 CLASSY KI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593171号“卡士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975372号“卡士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659021号“卡士恋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607835号“卡士恋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4439673号“卡士原态私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4434404号“卡士料理身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1826259号“卡士 生牛乳奶源 餐后一小时 CLASSY KISS ENJOY ONE HOUR AFTER M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他人恶意抢注、囤积的商标,其原注册人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两百多件商标,大部分属于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卡士”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恶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广东省奶业协会推荐函及证明;
2、申请人及其“卡士”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3、“卡士”商标产品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4、申请人“卡士”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5、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商标注册列表;
6、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列表及“高卡士”商标产品图片;
7、申请人针对涉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于2020年02月0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国际顶尖品牌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目前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六、十、十一、十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七、十四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八、九、十二、十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尤其申请注册了第14063446、48568086、48150844、48131418、48141201、43837046、43828948、39495290、39502372、39175904“特斯拉”商标、第42475911、42472294、42470596、42474394、42466056、42487313、42468692号“活氧佰草”商标、第44628263、44628296、44619504、44646258、44634066号“奔得利”商标、第43984358、43983384、43985900号“新冠”商标、第43988397、43986948、43986601、43984550号“双黄莲”商标等多件与其它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广大公众熟知的专用名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至八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九至十五的显著文字“卡士”,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卡士”商标在酸奶、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尤其注册了“特斯拉”商标、“活氧佰草”商标、“奔得利”商标、“新冠”商标、“双黄莲”商标等多件与其它主体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及广大公众熟知的专用名称等共计二百余件。其大量注册商标已超出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现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亦不能成为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高卡士 商标 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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