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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63933号“豆尚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18号
申请人: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阿润生堂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聊城市程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55163933号“豆尚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8990253号“豆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109232号“一品豆黄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所获荣誉;
二、豆黄金食品有限公司公益捐赠证书;
三、“豆黄金”系列产品所获荣誉;
四、申请人旗下“豆黄金”系列产品照片;
五、申请人参加行业展会照片;
六、申请人与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七、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销售“豆黄金”系列产品的部分发票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二、厂区图、产品图;
三、商标注册信息等。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1年10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熟肉制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腐竹”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腐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豆腐;腐皮;豆腐制品;腐竹;食用面筋;豆奶;豆奶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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