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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426414号“大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213号
申请人:北京中曌鸿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纽乐康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26414号“大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7434号“大得画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证据、所获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得”与引证商标“大得画廊”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画展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艺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大得 商标 北京中曌鸿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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