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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66438号“掌上车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4: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20号
申请人:湖南青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6438号“掌上车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掌上车盟”商标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核心品牌的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0303号“掌上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掌上车盟”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船舶经纪;汽车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船舶经纪;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再者,延伸注册获得认可和保护的前提在于,在先的注册商标已经经过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其商誉足以延续到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致与其他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人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有关延伸注册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掌上车盟 商标 湖南青辰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