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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994365号“SAFE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02关于第48994365号“SAFE MO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55645号重审第0000000335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55645号《关于第48994365号“SAFE 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299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2)京行终522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第67186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44479956号“中宏保险 M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SAFE MOVE及图”与引证商标四“中宏保险 MOVE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G1265773号“SAFE BY CHOICE及图”商标、第20074085号“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在其余教育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的认定,经审查并无不当。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已被撤销,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4102类似群服务上是否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故本案受理费应由申请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娱乐活动、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教育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娱乐活动、组织文化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SAFE MOVE及图 商标 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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