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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5192号“特有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1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6号
申请人: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5192号“特有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食品设计的独创词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特有益”使用在其指定的咖啡饮料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特有益及图 商标 天津市大桥道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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