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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90737号“青神马克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39号
申请人:青神县椪柑产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0737号“青神马克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9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二、申请人提交的《青神年鉴2019》、《青神年鉴2016》、《青神年鉴2017》可以证明“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三、“青神马克斗”属于杂交柑桔品种,在四川省(眉山市)地方标准《杂交柑桔马克斗审查技术规范》中明确说明了该产品品种详细的种植过程。四、青神县人民政府重新出具《关于以青神县椪柑产业服务中心注册和管理“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函中已经修改内容,将授权申请人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删除。五、“青神马克斗”特定品质的形成与青神县生产地域独特的水源、土壤因素具有密切联系。六、“青神马克斗”具有较高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4至7为原件,其余为复印件):
1.商标转让资料;
2.《青神年鉴2019》(四川师大电子出版社 2019年12月出版)、《青神年鉴2016》(中国文史出版社 2016年10月)、《青神年鉴2017》(九州出版社 2017年11月出版);
3.《杂交柑桔马克斗审查技术规范》;
4.青神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以青神县椪柑产业服务中心注册和管理“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
5.《“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检测报告;
7.《青神马克斗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8.媒体报道;
9.产品照片。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其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以青神县椪柑产业服务中心注册和管理“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函》未违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要求。但申请人提交的《青神年鉴2016》、《青神年鉴2017》未记载“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名称,而《青神年鉴2019》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的《杂交柑桔马克斗审查技术规范》未明确说明“马克斗”的具体品种来源,未明确说明该产品品种具体产生的时间,无法确定其品质的稳定性、单一性,未明确说明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有何必然联系。申请人提交的《“青神马克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指定产品特定品质与自然因素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缺少相关理化指标数据,且第五条与第六条之间缺少对应的逻辑关系。申请人提交的《青神马克斗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因素及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不足以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仍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青神马克斗 商标 青神县椪柑产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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