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202024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726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02024号“小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5595号、第10603591号、第542742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对申请人“小米”商标的抄袭摹仿,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小米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75943号“e essence get BIG! lashe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7009300号“艾阳光AY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875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56635号“PRACTA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3166号“SP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42108号“棱镜全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814452号“棱镜全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8090737号“青神马克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02024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