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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009300号“艾阳光AY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0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3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沂阿云嘎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帆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09300号“艾阳光AY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42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部分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仿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毛皮;伞;手杖;皮肚带;九尾鞭”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钱包(钱夹);旅行包;背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查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有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旅行包;背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经查询申请人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恶意,不应受理其复审申请。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了淘宝销售页面截图、实际使用图片等电子证据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7月28日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在“钱包(钱夹);旅行包;背包;仿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毛皮;伞;手杖;皮肚带;九尾鞭”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多为淘宝销售截图,该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使用;吊牌图片为自制图片,加之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体现的是背包产品。并未体现其他商品的使用。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钱包(钱夹);旅行包;背包;仿皮革;软毛皮(仿皮制品);毛皮;伞;手杖;皮肚带;九尾鞭”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公司已注销,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恶意的主张不是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另案提起,本案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贾玉竹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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