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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64514号“五味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51号
申请人:李俭华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鸟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64514号“五味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五味蹄”使用在指定的“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该商品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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