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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01956号“忙吃 MUN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45号
申请人:刘月皓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01956号“忙吃 MUN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度独创性、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92980号“MUNCH NE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UNCH”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UNCH”文字组成相同。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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