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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20234号“EV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541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20234号“EVLA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第15582305号、第35类第162922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照片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EV”,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EVLAB及图 商标 广州翼唯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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