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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77228号“京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69号
申请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077228号“京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576号“京喜 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93729号“京喜 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86149号“京喜窖坊 Jingxi Jiao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76826号“鲸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未确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新闻报道、线下广告投放、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相关函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建筑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京喜 商标 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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