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5777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17关于第635777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116号
申请人: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善创商务顾问(东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7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不是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4206号图形商标、第955524号图形商标、第47684205号图形商标、第10203508号图形商标、第24244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复制摹仿。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志玲家 商标 东莞市谊华汽车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55385号“OLICHLIANGWEI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26414号“大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8994365号“SAFE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45899号“美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25192号“特有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2158688号“化氏青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4071667号“百威 POW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636555号“P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777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