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3408018号“志玲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7号
申请人:无锡红木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08018号“志玲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描述关系,未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没有证据显示申请商标已与台湾艺人林志玲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先注册的类似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志玲家”使用在其指定的扫帚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志玲家 商标 无锡红木楼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426414号“大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8994365号“SAFE M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45899号“美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25192号“特有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2158688号“化氏青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4071667号“百威 POW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636555号“P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57771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08018号“志玲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