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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5037号“海鲜物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2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091号
申请人:杭州随喜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5037号“海鲜物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01954号“海の物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公司主体已注销,且在撤三流程中。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缺乏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未注销,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2月15日
信息标签:海鲜物语 商标 杭州随喜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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