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466469号“加益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18号
申请人:广州锦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6469号“加益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72217号“益加高YI JIA 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酪;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两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 “加益高”,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奶粉”等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 静
张蕾
翟晶晶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加益高 商标 广州锦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29122号“方元医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83940号“政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20234号“EVLA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883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83398号“大美张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457473号“lacoste ki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28043490号“BAI W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24274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66469号“加益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