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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30057号“渝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5: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405号
申请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30057号“渝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55860号“渝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薄荷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原玉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渝越 商标 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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