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2902218号“优品久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59号
申请人:深圳雅之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潘美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对第42902218号“优品久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并非出自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有效期限或服务时间等特点,不具备显著特征。
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优久久”商标的抢注。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优久久”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商品图片、销售发票及订单、供货协议、他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7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优久久”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优久久”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体现在手表、机油等商品上,且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的“优久久”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优品久久”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与上述服务并无必然联系,未仅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优品久久 商标 深圳雅之洁科技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02024号“小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557104号“小米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7813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919189号“X地素DIS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175202号“ms Metal Sa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617337号“陳阿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7171865号“麦知网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18720420号“木一卜乙一力一 mu yi bo yi yi li yi”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42902218号“优品久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