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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20625号“同心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249号
申请人:潍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0625号“同心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05072号“同心”商标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畅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同心智行 商标 潍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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