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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776785号“锦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4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28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市巧果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46776785号“锦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586120号“锦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6873号“锦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77694号“锦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86830号“锦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386759号“绵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36611号“绵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136607号“绵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214376号“绵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495号“绵竹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对申请人及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品牌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及商标审查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
2、2013-2019年审计报告、纳税材料;
3、申请人参加博览会、品鉴会资料;
4、领导视察及参观资料、参加公益事业资料;
5、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图片证据;
6、维权资料、媒体报道;
7、“绵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8、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9、在先裁定书、决定书;
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申请商标列表、被摹仿品牌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锦族”与引证商标一“锦竹”、引证商标二“锦符”、引证商标三“锦府”、引证商标四“锦付”相比较,其首字相同,呼叫近似,易使消费者认为是系列商标,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极为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锦族 商标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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