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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780964号“乐仕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4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660号
申请人:香港臻享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780964号“乐仕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183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乐仕莱”与引证商标“乐士莱”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乐仕莱 商标 香港臻享生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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