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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783689号“百伦威BRALOWE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30关于第24783689号“百伦威BRALOWE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962号
申请人: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百伦威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6日对第24783689号“百伦威BRALOWE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百威”、“BUDWEISER”系列商标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22842号“百威”商标、第1221628号“百威”商标、第1316822号“百威”商标、第175283号“百威”商标、第10780725号“百威”商标、第1331878号“百威啤酒”商标、第7513824号“BAIWEI”商标、第1711371号“Budweiser”商标、第1221629号“Budweiser”商标、第933979号“BUDWEISER”商标、第9751514号“百威皇者风范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259614号“百威啤酒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259620号“百威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711372号“百威啤酒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267778号“百威Budweiser及图”商标、第10267779号“百威啤酒Budweis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大量囤积、兜售商标,缺乏使用意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业内同行,其经转让获得争议商标专用权,主观恶意明显,并且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六、八及第1731277号“Budwei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为“啤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易导致混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民法典》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简介;2、年度报告;3、申请人品牌排名情况;4、媒体报道资料;5、相关销售证据;6、百威品牌中国区销售收入及市场推广费用统计报表及审计报告;7、广告宣传证据;8、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9、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百威”受保护记录;10、裁定书、行政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1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列表;12、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百威”、“Budweiser”驰名商标未构成近似,其注册合理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等的规定。申请人所列举的《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相关主张不能成立,不应成为本案的审理焦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证据材料不能支持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行政判决书、企业宣传册和招商画册、产品照片、经销合同、出库单、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香港家康生活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百伦威啤酒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的相关规定已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百伦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百威”、引证商标六、十一至十六的显著识别汉字“百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啤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亦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百伦威BRALOWEL及图 商标 安海斯-布希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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