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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3710号“STRONGFE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23关于第63213710号“STRONGFE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264号
申请人: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3710号“STRONGF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347850号“STRONG FEET HEALTHY WALKING BEGINS W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48311号“STRONG FE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强壮的感觉”,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刘辰
2023年01月28日
信息标签:STRONGFEEL 商标 加拿大露露乐檬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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