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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90978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10N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13号
申请人: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0978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1456号“新奥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83323号“TACKING凯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05944号“T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147764号“T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393142号“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新闻报道、产品照片、产品介绍、产品视频、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工作服;制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0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TACKING”,与引证商标三、四的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同时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的英文字母“X”,整体视觉效果亦无明显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继续有效的工作服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项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手套(服装);披肩;腰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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