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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57535号“文和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74号
申请人:柴爱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57535号“文和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的同名商标“文和牛”在第35类“广告”上已初审,且申请商标有其足以区分的含义,极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和牛”使用在其指定的肉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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