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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464117号“KUBERNETE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55关于第45464117号“KUBERNETE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48号
申请人:林纳克斯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北京德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30日对第45464117号“KUBERNET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2432300号“KUBERNETES”商标、第37601397号“KUBERNETES”商标、第32432301号“KUBERNETES”商标、第37504681号“KUBERNETES”商标、第32432303号“KUBERNETES”商标、第37504682号“KUBERNETES”商标、第32432302号“KUBERNE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 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林纳克斯基金会介绍及翻译;
2、KUBERNETES项目介绍;
3、谷歌公司与林纳克斯基金会签署的全球商标权利转让协议及翻译;
4、谷歌公司“KUBERNETES”商标初审公告;
5、KUBERNETES项目相关报道;
6、申请人商标注册证;
7、异议决定书;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档案;
10、百度百科“Linux”基金会词条;
11、申请人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新闻报道;
12、中国知名企业加入申请人会员的新闻报道;
13、申请人中文官网简介;
14、CNCF基金会官网页面及中文简译;
15、CNCF基金会章程及中文简译;
16、KUBERNETES项目中文官网;
17、KUBERNETES认证服务提供商名单页面;
18、申请人运营的CNCF基金会官网上的会员名单页面;
19、CNCF基金会官网就华为加入CNCF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及中文简译;
20、百度百科“开源”词条;
21、相关判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内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五、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第9类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第41类教育等服务、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件“KUBERNETES”商标。其中,第52718870号“KUBERNETES”商标、第53719170号“KUBERNETES”商标、第53929178号“KUBERNETES”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第60954433号“KUBERNETES”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帽子、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第42类全部服务、第9类全部商品、第41类全部服务、第35类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KUBERNETES”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第25类帽子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在先“KUBERNETES”商标独创性及显著性较强,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KUBERNETES”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此情形难谓巧合与正当。被申请人未对争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25类、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4件“KUBERNETES”商标。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前述注册商标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KUBERNETES 商标 林纳克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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