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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12839号“SOLA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6: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623号
申请人:广东群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东莞威信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12839号“SOL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5398号“X SOLAX POWER”商标、第59963852号“X SOLA X POWER”商标、第36486128号“SJL QR-X”商标、第20087097号“SOLMA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2.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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