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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34914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8556号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34914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0705号、第307185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认驰批文、相关判决、荣誉证书、参展、申请人商标在国外注册情况、产品报关单、发票、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是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M”相同,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锁(非电)”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锁(非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林
曲红阳
李淑维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M及图 商标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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