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7728439号“拼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46号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28439号“拼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0822号“拼壹拼及图”商标、第3275531号“拼牌Pinpai”商标、第16124731号“拼拼英语PinpinEnglish”商标、第22608021号“拼拼应用”商标、第22609080号“拼拼社交”商标、第20016452号“拼拼到家”商标、第18223033号“拼拼小站”商标、第36564675号“拼拼批发”商标、第36592057号“拼拼快报”商标、第30983647号“二拼拼”商标、第41417848号“拼拼食府”商标、第15799801号“拼拼啦pinlala”商标、第57377425号“拼拼带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七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能构成申请人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六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前述商标现已无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记事器、手机、照相机(摄影)、芯片(集成电路)、变压器(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记事器、手机、照相机(摄影)、芯片(集成电路)、变压器(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拼拼 商标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5601777号“小米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457134号“全房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934914号“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78498号“花楸粉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841085号“水星 轻享眠 Light(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13993号“金牌数字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702745号“巨人能源 GIANT ENERG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390978号“XTACKING YMTC 3D N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728439号“拼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