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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3993号“金牌数字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0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165号
申请人:广东金牌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3993号“金牌数字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备很强的商标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94042号“金牌学车及图”商标、第19423359A号“金牌管家 最贴心的家庭助手 HOME ASSISTANT及图”商标、第23807889号“金牌厨柜 GOLDENHOME及图”商标、第61782935号“HKR 金牌启蒙”商标、第60236239号“金牌合伙人”商标、第17978253号“金牌管家 HOME ASSISTANT及图”商标、第15838050号“金牌管家 GS GOOD STEWARD”商标、第61714330号“金牌军训馆”商标、第61589979号“金牌实习生”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五、八已被我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五、七、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决定驳回,现处等待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九现处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九权利状态未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出借书籍和杂志;翻译;健身指导课程;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均含文字“金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金牌”,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引证商标四、九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九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8日
信息标签:金牌数字人 商标 广东金牌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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