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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66217号“光明酪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5145号
申请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6217号“光明酪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7709号“ETRANGE PHENOMENE及图”商标、第33031870号“光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帽子;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1月18日
信息标签:光明酪印及图 商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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