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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37999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14关于第60237999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243号
申请人: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37999号“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62576号“DR. 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注册,并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然提供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同意书》,但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相近,不能排除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我局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19日
信息标签:Dr.Martens Air Wair WITH Bouncing SOLES及图 商标 GFM商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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