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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07697号“藻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6:37:2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71号
申请人:广西藻之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东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49107697号“藻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503315号“藻米黑ZAOMIH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众多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存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应可以共存。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出于诚信经营和品牌建设的需求,主观并没有傍名牌的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其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20日申请注册,2021年04月28日在第3类洗面奶、香水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藻米”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文字“藻米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香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1月17日
信息标签:藻米 商标 广西藻之蓝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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