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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37051号“仙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5332号
申请人: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37051号“仙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82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55388816号商标(第30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与引证商标二、三中的汉字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谷物棒与饼干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谷物棒、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非医用浸液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糖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30日
信息标签:仙乐 商标 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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