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9690505号“快来新视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7 09:3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517号
申请人:北京快来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type=6&state=&class_id=&page=1" >云南第一时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0505号“快来新视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缺乏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19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与申请人已达成转让协议,请求待转让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14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快来”,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标二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宗教集会、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互联网域名租赁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服务内容相关联而不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快来新视商 商标 北京快来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29126号“中元银信 ZHONGYUANYIN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203136号“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清华 附属中学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578888号“NOU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877623号“麓鹏制药 LUPENG PHARMACEUT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0572763号“绮季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9052100号“K500”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 关于第56713688号“可信数字化 TRUSTED DIG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57199458号“清華大學附屬中學TSINGHUA UNIVERSITY HIGH SCHOOL 1915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936117号“THEE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386606号“京纷易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